問:我單位是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我們的廠商識別和相應的商品條碼可以轉讓他人使用嗎?有何處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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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畜牧)
答:不可以?!渡唐窏l碼管理辦法》規(guī)定:系統(tǒng)成員對其廠商識別、商品項目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但必須指出享有專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系統(tǒng)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系統(tǒng)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 30000 元罰款;對受讓方責令其改正,處以 30000 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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