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楊某于2016年12月18日入職某運輸公司,雙方口頭約定楊某為大貨車司機,工資按每日200元計算,每月休息4天。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2019年6月初開始,公司單方面宣布,因經(jīng)濟效益大幅下滑,所有員工工資一律減少30%。
面對工作量無任何變化,工資卻突然大幅減少的情形,楊某以公司單方扣減工資為由辭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公司以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具體勞動報酬、公司此舉不屬于扣減工資為由拒絕。
評 析
雖然楊某與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關于工作崗位、工資數(shù)額的書面約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就可以隨意減少工資。
楊某入職時日工資為200元,且楊某入職3年來,公司也是按這個標準給付的,應視為雙方就工作崗位和工資數(shù)額達成了協(xié)議。
那么,在楊某工作崗位、內(nèi)容、工作量均未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公司隨意大幅減少工資,顯然系單方違約的行為。
因此可認定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楊某有權辭職并要求給付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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