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社保服務,企業(yè)員工社保繳納,勞務派遣,薪資代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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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里,與單位發(fā)生糾紛的事件并不少見,尤其是關于社保的問題。一些人在沒有辭職的情況下去投訴沒為自己繳社保的單位,這樣做是否合理呢?小編認為懂《勞動合同法》的人往往都會這么做,這也關乎到自身的權益。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必須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和程序。
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要符合14項情形。比如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等,詳細的信息大家可以自行查閱。
舉報用人單位肯定不屬于違法勞動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所以,用人單位無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實際上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的單位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給職工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但是《勞動合同法》里還有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所以,沒辭職就去投訴單位不繳社保的職工萬一被單位辭退可以得到雙倍補償金。
當然,很多人安全意識較濃,害怕用人單位采取其他形式的打擊報復,那也是沒有辦法的事。畢竟相對于用人單位,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其實多數(shù)情況下,我們還是把用人單位想的過于強勢了,有些事情我們?nèi)ネ对V、舉報以后他們也沒有辦法。
如果勞動者有所倚仗,不怕事、不惹事,就憑勞動合同法維護職工權益,那么用人單位就難堪了,那就成了“請神容易,送神難”。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肯定會寧愿多付點補償,趕快把職工解除。
任何一家用人單位想做大做強,必須要按照法律法規(guī)辦事。為職工繳納社保,這應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不履行就會面臨更大的損失和法律的嚴懲。所以,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不繳社保,既是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是幫助用人單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