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規(guī)則
O型圈經制造商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文件。
O型圈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O型圈外觀尺寸,膠料或產品的常態(tài)物理性能。
每批膠料應取一輥進行硬度、拉伸強度、拉斷伸長率等等常規(guī)無力機械性能試驗。
型式檢驗項目:膠料或產品的全部物理機械性能試驗。
形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取。
在下列情況之一,制造商應對產品進行形式檢驗:
1. 新產品定型時:
2. 因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3.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4.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生產場所發(fā)生變更或生產條件發(fā)生較大變化時;
5.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型式檢驗所有項目符合標準要求時,判為合格。檢驗項目中的技術指標中有不合格項,允許在同批次中加倍臭氧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復檢合格的,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二、大橡膠連接圈,進口客制件的外觀質量檢驗
GB/T 3452.2-2007《液壓氣動用O型橡膠密封圈 第2部分:外觀質量檢驗規(guī)范》等同采用IOS 3601-3:205,代替GB/T 3452.2-1987,規(guī)定了液壓氣動用O型橡膠密封圈外觀質量檢驗的判定依據,對O型圈的表面缺陷進行了定義和分類,并對這些缺陷規(guī)定了最大允許極限值。也適用宇航工程中使用的O型圈。
三、樣品和試樣的停放
(1) 尚未制備試驗的樣品及試樣進行調節(jié)之前,應保存在引起老化可能性最小的環(huán)境中,如熱、光或污染物,包括來自其他樣品的交叉污染。
(2) 所有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最短時間間隔為16h。若試樣是從成品上裁下來或者用整個成品進行實驗時,例如橋梁支架,可能需要停放16h以上。在這種情況下,產品說明書和/或有關的試驗方法應給出最短時間間隔。
(3) 非成品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最長時間間隔是四周。對于要求比對評估實驗應盡可能在相同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 非成品試驗,試樣形成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三個月。其他情況時,應在消費者收到產品之日起的兩個月內進行試驗
(5) 這些要求僅與在初始和交付階段的原始橡膠材料試驗及成品有關,其目的的特殊試驗可以在任何時間進行,例如對工藝控制或對一個產品在非正常環(huán)境停放影響的評估,這樣的原因應在實驗報告中明確陳述。
(6) 如過是未硫化膠料,應在規(guī)定的某一標準試驗室溫度下調節(jié)2h~24h,宜放在密封的容器中,以防其在空氣中受潮,或者在一個相對濕度控制在50%+/-5%的房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