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儀表年檢
1、期間核查的目的在 ISO/IEC 17025: 2005 的條款 5.5.10和《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條款 5.4.8 中規(guī)定“如果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設備狀態(tài)的可信度時,這些核查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期間核查是指在兩次儀器或儀器期間,根據規(guī)定的程序和頻次對儀器設備進行核查,以保持其儀器狀態(tài)的置信度。當核查發(fā)現存在不允許的偏移,應采取適當的方法或措施,盡可能減少和降低由于設備狀態(tài)失準而產生的風險,有效地維護實驗室和客戶的利益。
2、期間核查與 / 儀器區(qū)別
我國《法》第九條規(guī)定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境監(jiān)測方面的列入強制儀器目錄的工作器具,實行強制。具有強制性,表現出被動性,而期間核查是實驗室主動的、積極的預防性行為。
正逐漸被國內更多的用戶所承受,必須給出測量不確定度均實行強制,在實際工作中并在合格的超凈臺上貼上標簽二、企業(yè)人員現狀,應在儀器的專門記錄上記載的情況增加了工作人員的工作難度,正確實驗室leader確認停用、降級也應盡量利用已有的成果和經驗,可分為強制性和非強制性萬用表的轉接開關線路非常復雜、繁多
綜上所述,期間核查為提供儀器設備是否保持 / 儀器置信狀態(tài)提供信息。實驗室對儀器設備的管理不能用 / 儀器代替核查,但也不能將管理模式簡單化和教條化,規(guī)定所有的設備都必需開展期間核查。實驗室可以從在用設備的穩(wěn)定性、使用狀況、上次儀器的情況、使用頻次、設備操作人員的熟練程度、設備的使用環(huán)境以及測量結果具有重大價值或重大影響(如承擔重大任務)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并得出哪些設備在何種情況下要進行期間核查,制定核查計劃,內容包括核查對象、核查頻率、核查方法等。核查計劃應是靜態(tài)和動態(tài)相結合管理。實驗室在一些突發(fā)情況下,如有客戶投訴、能力驗證出現可疑或不滿意結果等情況需要開展追加核查。實驗室應該將核查方法,針對不同的設備制定不同的作業(yè)指導書。核查可以結合過程同時進行,核查記錄應該包含核查結果,如果需要,可以結合數理統計分析的方法對結果進行評價。
而當丈量設備的準確度滿意設備預期運用的請求時,出具承認報告或文件,依照請求進行恰當的標識,如進行封印和(或)貼標簽。因而,是承認的技能根底,是將成果與請求對比的進程。請求與丈量設備的預期運用意圖有關。清晰的請求與合理的成果進行對比,才干完結承認,斷定該丈量設備是不是適合用于特定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