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有機”或“有機轉換”名義進行銷售、標識或推介的產品
產品中不少于 95%的纖維(不含輔料)必須是來源于經過認證的有機原料或來源于“轉換” 期的原料(根據本標準第 1.4 節(jié)、第2.1 節(jié)的說明來識別和標識)。產品中可含有第 2.4.9 節(jié)“其余纖維原料”中所列的非有機纖維,但含量最多不可超過 5%。百分比數字表示標準條件下產品所含纖維的重量。纖維不能來自于有證據表明存在嚴重違反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工規(guī)范(就農業(yè)而言)和/動物福利原則的農場,或有證據明確證據證明農場的生產有持續(xù)性的土地搶占模式。
2、以“由 x%有機原料制成”或“由 x%有機轉換原料制成”名義進行銷售、標識或推介的產品
產品中不少于 70%的纖維(不含輔料)必須是來源于經過認證的有機原料或來源于“轉換” 期的原料(根據本標準第 1.4 節(jié)、第2.1 節(jié)的說明來識別和標識)。產品中可含有第 2.4.9 節(jié)“其余纖維原料”中所列的非有機纖維,但含量最多不可超過 30%。百分比數字表示標準條件下產品所含纖維的重量。纖維不能來自于有證據表明存在嚴重違反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勞工規(guī)范(就農業(yè)而言)和/動物福利原則的農場,或有證據明確證據證明農場的生產有持續(xù)性的土地搶占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