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能效標識
1、目的
泰安能效標識
4、內容
4.1 網上材料
4.1.1在www.energylabel.gov.cn上注冊企業(yè)用戶;
4.1.2登錄后添加產品備案相關信息。
4.2 文本材料
4.2.1應提交的文本材料,如下:
4.2.1.1 境內生產者
4.2.1.1.1 生產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4.2.1.1.2 能效標識備案企業(yè)信息表;
4.2.1.1.3 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4.2.1.1.4 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
4.2.1.1.5 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4.2.1.1.6 品牌使用授權書(必要時);
4.2.1.1.7 能效標識能源效率檢測實驗室備案表(企業(yè)自行檢測);
4.2.1.1.8 能效標識備案OEM聲明(必要時)。
4.2.1.2 境外生產者
4.2.1.2.1 境外生產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4.2.1.2.2 能效標識備案企業(yè)信息表;
4.2.1.2.3 進口商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4.2.1.2.4 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4.2.1.2.5 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
4.2.1.2.6 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4.2.1.2.7 進口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4.2.1.2.8 進口商企業(yè)信息表;
4.2.1.2.9 品牌使用授權書(必要時);
4.2.1.2.10 能效標識能源效率檢測實驗室備案表 (企業(yè)自行檢測);
4.2.1.2.11 能效標識備案OEM聲明(必要時)。
注:
1)同一生產者或進口商初次備案通過后,再次備案可不必重復提交生產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2)企業(yè)信息發(fā)生變化時以及每年3月15日均應向能效標識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標識備案企業(yè)信息表。
3)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時,應提供生產者或進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4.2.2生產者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生產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登記注冊證明應真實有效。
4.2.3能效標識備案企業(yè)信息表
4.2.3.1 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信息保持一致;
4.2.3.2 生產者簡稱應與能效標識的生產者名稱保持一致;
4.2.3.3 生產廠家應包括所有為生產者生產相關產品的企業(yè);
4.2.3.4 該表未加蓋生產者公章無效。
4.2.4能源效率標識樣本
4.2.4.1 能效標識可參照各類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guī)則》相關要求進行標注;
4.2.4.2 能效標識的樣式和規(guī)格詳見各類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guī)則》要求;
4.2.4.3備案時每個規(guī)格型號都要提供一個標識樣本。
4.2.5能源標識備案表
4.2.5.1 備案表中的信息應與能效標識標注信息一致;
4.2.5.2 該表未加蓋備案方公章無效。
4.2.6能源效率檢測報告
4.2.6.1 出具能源效率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應按照各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guī)則》的要
求,申請能效標識實驗室備案。
4.2.6.2 檢測報告注意事項
4.2.6.2.1 制造單位即產品的生產廠家;
4.2.6.2.2 檢測報告中所附的銘牌、照片應清晰可辯;
4.2.6.2.3 檢測報告中檢測項目的額定值應是產品銘牌或用戶說明書中的明示值;
4.2.6.2.4 報告中實測值應比標準規(guī)定值多保留一位小數(shù),然后,按GB8170-87《數(shù)值修約規(guī)則》進行數(shù)值的修約;
4.2.6.2.5 報告無“檢測報告專用章”或“檢測單位公章”無效;
4.2.6.2.6 復制報告未重新加蓋“檢測報告專用章”或“檢測單位公章”無效;
4.2.6.2.7 報告無主檢、審核、批準人簽章無效,報告應加蓋騎縫章;
4.2.6.2.8 報告涂改無效。
4.2.7品牌使用授權書
4.2.7.1 授權書中應明確被授權人應承擔的法律及質量責任;
4.2.7.2 授權書無品牌授權方蓋章無效。
4.3 標識型號擴展備案
企業(yè)出于生產、銷售目的,在已通過備案的產品基礎上擴展新機型,并滿足以下條件,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做標識型號擴展備案申請。
a) 與基礎型號同屬一個系列;
b) 整機結構與基礎型號基本相同;
c) 產品的能效性能與通過備案的產品一致。
注:申請型號擴展,可不必提供擴展機型的能效檢測報告,但應提供擴展機型的能效標識樣本以及標識型號擴展備案申請書。
4.4 標識信息變更備案
已通過標識備案的產品,由于生產、設計、成本等方面的原因,不變更型號,調整能效標識上的相關信息,可做標識信息變更備案申請。
注:標識備案信息變更時,需提供變更機型的能效檢測報告、能效標識樣本以及標識信息變更備案申請書。
5、備案時效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備案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完成備案;
5.2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向能效標識管理中心提交書面?zhèn)浒覆牧?,并同時在網上提交備案材料,標識備案申請日期為能效標識管理中心收到文本備案材料日期;
5.3 對于能效標識管理中心在核驗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應在10日內予以反饋和整改;
5.4 未在上述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備案工作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將區(qū)別于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備案工作的生產者或進口商,對其備案信息予以分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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